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蔡炎樵 - 本站消息 | 2025-11-19 | 點閱數: 55

說明:

一、具公務人員身分之人員(含校長及教師兼任行政教師)赴陸、港澳,應依規定申請:

()赴大陸地區者:應於出境前填具「赴大陸地區申請表」,經服務學校核准後影送學校權責單位留存,校長部分另函報本局核准;返臺後應填具「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」,並影送學校權責單位備查。

()赴香港、澳門地區者:應於出境前填具「赴港澳地區通報表」,經服務學校核准後影送學校權責單位留存,校長部分另函報本局核准;若因公務需與特定人員會晤或聯繫,應填具「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」;請假單應檢附大陸委員會「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系統」登錄畫面。

二、未具公務人員身分之人員(如約聘僱人員、約用人員、技工、工友及臨時人員等)如有赴大陸及港澳地區需求仍應依規定經學校核准,並辦理請假手續。

三、檢附教育局來文及相關附件供參。

◎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系統